一、险种、保费及保险金额(元/人/年)
险种名称
| 保费
| 保险金额
|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
| 50
| 50000
|
国寿附加员工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40
| 30000
|
国寿附加员工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 10
| 3300
|
合计
| 100
| 83300
|
二、保险责任
1、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国寿附加员工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员工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在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的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其余额按55%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已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员工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员工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的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9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100%
3、国寿附加员工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员工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员工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55%给付医疗保险金。
4、责任免除:除条款规定的免除责任外,以下责任也为免除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上一保单年度已患的未治愈疾病及基并发症,续保时该疾病列入名除责任。
(2)先天性、遗传性、慢性病等类似疾病属除外责任。
三、参保条件:出生满月至18周岁的大、中、小学员工和幼儿。
四、理赔
1、报案:普通住院治疗应在10天内向我司报案,电话:95519、83243857.
2、资料提供:理赔时需提供每一位申请人的身份证,对于转院治疗需提供相应的手续。
附件:
17年保险名单.xls